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6888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止,尚欠聲請人本金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循環利息柒佰陸拾柒元,違約金柒拾柒元,手續費貳仟玖佰玖拾參元,合計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自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付之利息,暨自及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付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