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斯扶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斯扶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貳拾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斯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於112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被告業於同年月2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發函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被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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