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5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嘉成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法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