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TRIYUNIANWAHYUDI(中譯: 又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