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
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周郁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記載內容,逾期款滯納金係按「逾期款」金額計算,而本件分期付款債權尚未全部屆期。貴公司請求債務人給付剩餘分期總價金暨逾期款滯納金之依據為何?請釋明之。如無法釋明,請更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表明請求逐筆分期價金及逐筆逾期滯納金之起訖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