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 李昆河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侯傑中 律師被告 石紹基
林冲 共同 顏本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