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執聲字第四○七號、九十七年執字第六八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五○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先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