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7,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