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2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所附相關資料顯示債務人為乙○○,惟聲請狀所載為許?義)。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