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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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潔如
蔡玉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三八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蕭潔如、蔡玉芳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蔡玉芳、蕭潔如業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份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菀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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