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68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 蘇渙清 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林君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