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麗君 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有他人積欠聲請人債務),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三)請說明是否仍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說明未何與最大債權銀行調解不成立、雙方提出之條件差距為何、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1月起至103年1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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