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6號
109年度聲字第4995號聲請人110年度聲字第404號即被告 吳孟勳 指定辯護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孟勳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吳孟勳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被告吳孟勳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8條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等情,有本院押票在卷可稽。
三、又被告另因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0年2月3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執行期滿日至110年4月2日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堪認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應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即110年2月3日起撤銷羈押。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自無從再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准否之裁定,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