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 古佳子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堃源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