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42號原告 梁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益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