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41號原告 曾子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到院,表明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是填寫制式的起訴狀例稿,雖有表明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但事實及理由欄則只有填上「詳如附件一~七」云云,而附件就是將近兩百頁的書證,顯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而屬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