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50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紫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郭鈺承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紫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郭鈺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表明相對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陳嘉懋 ,非為 陳佩媛 ,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