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50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紫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郭鈺承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紫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郭鈺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表明相對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陳嘉懋 ,非為 陳佩媛 ,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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