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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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請人 林義榮

相對人 黃雲灑 即被繼承人 黃麒英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立借款債務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26日,經110年12月30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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