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5號聲請人 楊文書 相對人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馥銘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000元,此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事件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