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238號
原 告 A女之父 姓名.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英麒
被 告 B男 姓名.
兼
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 姓名.
B男之母 姓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