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238號
原   告 A女之父 姓名.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英麒
被   告 B男   姓名.

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 姓名.
      B男之母 姓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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