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2號原告 謝薛錦菊 原告與被告 管壽齡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前段「被告將坐落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6室套房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原告應陳報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6室套房最近一年之課稅現值,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