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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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30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4月27日北市警信分秩字第09630806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6年4月26日下午9時3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與和平西路口。
㈢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張慶龍 ,代價新臺幣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張慶龍之證述。
㈢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