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債權人吳 鄭玉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及本件請求金額之
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並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權人究為「 吳鄭玉枝 」,或「鄭玉枝」,並
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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