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泓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表應更正(補充)為本件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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