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 胡偉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主要工作為處分該公司土地資產及清償積欠臺灣銀行新臺幣4億2千萬元之抵押貸款債務。而該公司後續債務之處理事宜,案經文化部函請行政院裁定,經行政院函覆編列預算清償債務於法無據,而該公司清算剩餘現金亦無力支付新增之高額所得稅,鑑於該公司剩餘債務尚無法清償完畢,,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8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2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