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附民原告 鄭倢妤 附民被告 康全崧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1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附民被告康全崧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附民原告鄭倢妤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
187號判決無罪在案,茲附民原告鄭倢妤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載明本案刑事部分有無罪之情形,請將本件民事賠償損害案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之旨,自應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