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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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被上訴人 黃國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384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97年1月30日雄院高97司執讓字第9061號債權憑證所示本金新臺幣(下同)3,612,300元及各該利息之債權不存在。
」;是本件上訴利益即為前開債權憑證所示本金債權額3,612,300元(見本院卷第63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執行費用債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1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