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01號原告 蘇益立 被告 張惠津 訴訟代理人 張榮 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如附表所示「誤寫誤算」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應予更正」欄。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培毓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鄭淑華附表:
┌───┬────────────┬────────────┐│位置│誤寫誤算│應予更正│├───┼────────────┼────────────┤│判決書│(計算式:4,801,891-│(計算式:4,801,891元-││第5頁│125,248元=676,643)│125,248元=4,676,643元││第3行││)│├───┼────────────┼────────────┤│判決書│差額之半數即777,686元│差額之半數即777,868元││第23頁││││第28行│││├───┼────────────┼────────────┤│判決書│給付777,8688元│給付777,868元││第25頁││││第2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