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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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5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原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商業銀行)
,民國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商業銀行)合併,國泰商業銀行為消滅公司,世華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
㈡被告於90年5月15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如
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若未依限繳付或未繳最低應繳金額或繳付款項未達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21條、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債權人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被告至95年1月25日止,尚欠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8927元(其中本金4萬5186元)。
㈢被告於93年12月20日以代償卡代付其於訴外人英商標準渣打
銀行台北分行、大眾商業銀行之欠款,依約於代償後,前18個月內按年利率5.88%計算之利息,第19個月後則依年利率
14.88%計算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288元。被告至95年1月25日止,尚欠原告15萬0812元(其中本金為14萬5771元)。
㈣被告於93年3月11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
貸款21萬元,按年息18.5%計算利息,約定分60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倘未按期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依約定條款第
1條之約定,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即19.7%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條款第4條、第5條之約定,倘延遲繳款經原告暫停被告信用卡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所有債務均視同全部到期,被告至95年1月25日止,尚欠原告20萬0782元(其中本金18萬3805元)。
㈤被告於94年5月30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
貸款21萬元,按年息18.5%計算利息,約定分60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倘未按期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依約定條款第
1條之約定,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即19.7%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條款第4條、第5條之約定,倘延遲繳款經原告暫停被告信用卡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所有債務均視同全部到期,被告至95年1月25日止,尚欠原告22萬2850元(其中本金20萬5662元)。
㈥被告至95年1月25日止,尚積欠信用卡帳款4萬8927元、簡易
通信貸款42萬3632元,代償金額15萬0812元,合計共欠原告62萬3371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政部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債權明細查報表、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代償卡約定條款、帳單影本各一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一┌────────┬────────────┬─────┬───────────┐│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肆拾柒萬│其中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百分之十九│││貳仟伍佰伍拾玖│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點七│││元│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自│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捌佰壹拾貳元│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六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附表二
VISA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代償卡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簡易通訊貸款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簡易通訊貸款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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