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5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翟榕華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張珮玉 上ㄧ人非訟代理人 張哲賢 關係人 翟麗華
陸俊德 上ㄧ人非訟代理人張哲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翟榕華(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四日起收養張珮玉(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