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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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甲○○相互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96年1月31日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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