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怡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14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怡伶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1月2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147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之結果,認係仿冒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刑事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2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 蔡怡玲 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2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14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刑事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佐(見110偵22110號第22至31頁、第38至65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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