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清秀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林秀茹

林頌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羅渝文

葉怡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欣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渝文、葉怡芳間請求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

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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