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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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傑(MAUNGAUNGKYAW,緬甸籍,冒名周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仁傑(冒名 周國祥 )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