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正翰選任辯護人蘇書峰律師上列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357號、第5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正翰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嚴正翰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傷害、妨害自由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受命法官處分自民國105年11月22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犯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
105年12月13日 雲檢銘金 105執1537字第36273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奕逸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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