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基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顏維助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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