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0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事實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北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