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戊○○
      乙○○
            and
      丙○○
            hC
            6C
      甲○○○
            ric
            ANA
共同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丁○○、己○○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調解
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玖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應繳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伍仟元。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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