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6號上訴人 黃惠宏 被上訴人 黃渭宏
參加人 黃裕宏
黃敬宏 黃欽宏 黃淑瑜 黃淑禎 黃秋榕 黃徐未妹 黃瓊慧 黃義宏 黃正宏 黃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訴字第15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黃惠宏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0,
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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