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 沈傳緒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 張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訟,請求撤銷本院10
6年度司執字第6152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之裁判,應以本院另案之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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