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 林芬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梧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