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 林芬玉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複代理人 謝存恩 律師被告 李文梧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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