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傳懿
蔡國雄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慶龍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8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