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88號
原告 楊明秋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號
代表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賴志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宇軒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88號
原告 楊明秋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號
代表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賴志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