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羅順安 被告 王宣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
705號,嗣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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