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勞訴字第117號原告 張書毓 被告荷包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
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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