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0號原告 蔡陳靜 如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被告 汪峻宇
元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登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00號,嗣改為105年度交簡字第3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