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03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雪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雪玉於民國93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1.88,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60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僅繳款本息至106年11月12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128,693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債務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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