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1號上訴人陸和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欣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家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4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