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121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以本院80年度促字第16332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之繼承人 于煥章 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後,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即現士林地院之前身)換發債權憑證後,再依據前開債權憑證聲請對本件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故本件相對人既無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且其已取得與確定終局判決有同樣效力之執行名義,自無由本院再命其起訴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